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华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02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治,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拴启,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梅,女,汉族,居民。

法定代表人刘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渭南华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西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民终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渭南华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813387.66元及案件受理费14824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渭南华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渭南华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中,自被执行人渭南华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回案款1000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余案款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渭南华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等;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渭南华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渭南华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渭南华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消措施;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路拴启,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渭南华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李军

审 判 员 程学民

审 判 员 田剑桥

二0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