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7执1213号
申请人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治,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伟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徐凤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强,男,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住白水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申请人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伟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7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与申请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7761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7执12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占民
审判员高田生
审判员吴志翔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靳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