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执异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梅,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雄涛,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第三人):***,男,住渭南市临渭区。
本院在执行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追加***为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丰
审判员 鱼小强
审判员 袁军隆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