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3802号
原告: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222164975Q.住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伟,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白水县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527437050246T.住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才,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斌。
原告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水县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案件暂无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白水县医院属于新型冠状病毒疫区,诉讼不宜进行,本案依法属于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苏瑞利
人 民 陪 审 员 赵晓波
人 民 陪 审 员 刘丽娟
二0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高 朋
书 记 员 宋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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