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4190号
原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渭南市。
负责人:***,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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