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1982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
被告**,(又名**某),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
委托代理人***,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渭南XXXX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222164975Q。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又名**某)、渭南XXXX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武原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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