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乳业(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9843)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乳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北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系被上诉人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乳业(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7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乳业(天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遗漏本案当事人。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是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乳业(天津)有限公司仅是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的股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一审应当追加被执行人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当事人而未追加,遗漏本案当事人,程序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72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乳业(天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蔓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