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1368号
原告: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与三贤路十字西南角人保大厦105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坍圩村五组104号,居民。
原告陶朱公司与被告人保渭南分公司、第三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2.14元,减半收取3851.07元,由原告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