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16民初118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7日生,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男,1975年3月12日生,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
被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南瑞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西友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长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3月雇佣其在***从被告西友公司处承包的中煤3S基地GPS消防工程工地做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拖欠其劳务工资11050元未付,并给其出具欠条。现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劳务报酬1105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无答辩。
被告西友公司辩称,原告之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其公司并不拖欠原告任何款项,其公司与***间无任何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被告西友公司承包了中煤3S基地GPS消防工程(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神州四路),被告西友公司将上述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作为包工头,雇佣原告到涉案工地做工,工资标准为150元/天。原告按照要求完成其工作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工资11050元,大写:壹万壹仟零伍拾元正(最终财务核算为准)欠款人:***2014.2.20”。原告于2016年将二被告诉至本院,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撤回起诉。2017年1月20日,原告复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劳务报酬1105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西友公司认为其公司与被告***间无分包关系,亦与原告间无劳务关系,且原告之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请。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当庭提交了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拖欠其劳务费1105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无质证意见。经被告西友公司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不予认可,认为***并非其公司职员,即使该欠条真实也系***的个人行为,与其公司无关。被告***及被告西友公司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促其协商,双方各持己见,本案未能调解。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雇佣原告到涉案工地做工,应当按期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被告***作为用工主体,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11050元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西友公司虽在本案中表示其公司与被告***间无分包或雇佣关系,但在本院受理的(2017)陕0116民初1344号案件中,对于同一工程,被告西友公司已明确承认其公司与***间具有完全劳务雇佣关系。综合(2017)陕0116民初1344号案件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被告西友公司与被告***间实际上应属分包关系,被告西友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被告西友公司对此存在一定过错。被告西友公司在庭审中虽表示其公司并不拖欠被告***任何款项,但其公司亦未向法庭举证其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款与被告***结算完毕,故被告西友公司作为分包人,应对被告***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西友公司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之主张,因原告于2016年已诉至本院主张权利,故对于被告西友公司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西友公司认为其公司与原告及被告***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1050元。
二、被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76元,由被告***承担,被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峰章
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
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