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6民初6114号
原告郭某。
被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瑞亭,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87.5元。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