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67号
原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南瑞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楚瑞,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榆阳区榆阳镇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榆阳区西南方向100米。
负责人:刘小军。
原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榆阳区XX镇XX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原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650元,由原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宏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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