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67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南瑞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楚瑞,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榆阳区榆阳镇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榆阳区西南方向100米。
负责人:刘小军。
原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榆阳区XX镇XX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陕0802民初767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710010101201000003815账户中存款2000000元及2710010101201000138753账户中存款1812321.7元予以冻结。现原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710010101201000138753银行账户中存款1812321.70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宏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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