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5209号
原告: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天伦盛世第2幢1单元13层11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16号嘉天国际A座1单元10305号。
法定代表人:南瑞亭,负责人。
原告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友安全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07元,减半收取计238.04元,由原告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俊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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