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6民初4080号
原告:***,男,195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城县,现住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的审理原告***诉被告XX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屈xx经本院传唤、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寅峰
二0二一年一 月五 日
书 记 员 王 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