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蒲执字第00277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延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民,该公司经理。***,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中段南侧15号。
蒲城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蒲城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所确认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欠款100000元及利息4000元及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建筑工程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本院认为,撤回执行,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