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陕08民终1570号
上诉人榆林市高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瑞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横山区白界镇苏庄则村民委员会、王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榆林市高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曹兴华
审 判 员 高锦胜
代理审判员 高元台
书 记 员 李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