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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5689号
申请人: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办和兴堡村。统一社会信用91611104575608543L。
法定代表人:张崴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涛,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桃园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916100007907703752。
法定代表人:李锋。
申请人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29908.93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429908.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赵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