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0093号
原告:**任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铜山区马坡镇前八段村。
法定代表人:卢文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桃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 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