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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83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园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52。
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创,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小星,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保全人: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XX镇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664130983U。
法定代表人:白英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保全人:***,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城。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709180010。
申请保全人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管办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4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及其他财产在3128521.6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华州区子仪路XX号为5122中的3128521.65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45340.72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华州区XX号为2595中的3128521.65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8819.84元);在招商XX路XX号为5593中的3128521.65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26619.20元)。对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XX室XX号为0156中的3128521.65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2947741.89元),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从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03执保8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8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