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9659号
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区辛市。
法定代表人:祝飞,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帅,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锋,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9元(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484.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党晓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范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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