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02执保97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创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创辉物资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陕0102民初9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454839.5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454839.5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建文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