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4民初660号
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永固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永固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永固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永固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计2360元,由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永固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育龙
法 官 助 理 马笑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