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470号
原告: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何振中,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涛,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姜殿龙。
被告: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田利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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