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执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潮,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明劳,男,汉族。
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振中,职务: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87708.4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陕0502执异84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不服,已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20)陕05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寇鹏涛
审 判 员 张 鹏
审判员员 承 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权朝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