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844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创辉物资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43149R。
法定代表人:张明座,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渭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73266876X8。
法定代表人:何振中,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渭南市,统一社会代码:91610000590289499B。
法定代表人:陈建斌。
陕西创辉物资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陕0102民初91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钢材款920018.79元、运费80475.2元及资金占用费454345.59元、案件诉讼费8947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978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王洋
审判员晏航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威
书记员胡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