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执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前进路19号(前进路西段北侧)。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育才路8号1-20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22)陕0114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76266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6266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21年8月1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期间的违约金为174755.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538.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018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4执5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张 宁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乔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