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02执异8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与金水路十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党员,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XX路XX号渭南市,系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党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党员,住陕西省西安市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系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党员,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家属院2号楼3**702室,系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干部)。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1、建安工程劳保费是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不应将其视为企业的财产。
2、专项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和支付。
3、《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综上所述,劳保费专户资金是企业职工的保命钱和养老钱。不是企业经营资金和财产。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现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异议人在长安银行的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保费用专户(账号XXXXXXXXXXXXXX2548)的冻结裁定,立即解封。
异议人(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有:(2021)陕0502执966号执行裁定书、长安银行交易信息、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陕建发(2016)290号《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渭南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审核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证明该案涉账户系渭南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向我单位审核开立的劳保专用账户,属不得查封的账户情形。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一、异议人的执行异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法规等规定该类劳保费账户不能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截至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强制执行时,不得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库款等20类左右的账户类型进行冻结、划扣,并没有对异议人主张的所谓建筑业劳保费账户的限制。此外,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是对企业的内部管理要求,并不对外产生抗辩效力,异议人不得以此对法院合法的强制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二、2021年3月15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1号)。根据该《通知》要求:“自2021年3月15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停止统一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在建设工程报价中计入,进行劳保费用结算,确保建筑企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异议人所谓劳保费专用账户不得冻结的主张不存在事实基础。
三、异议人截至目前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行使职权,对异议人账户采取执行措施未违反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异议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查明,2020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20)陕05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87708.4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42元,由被告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判决于2020年10月9日生效。因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按期履行义务,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并开始执行。2021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21)陕0502执9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60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同日,本院即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对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XXXXXXXXXXXX2548账户予以冻结。同时,该司法冻结回执显示,实际控制金额为141006.04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8日。2021年8月12日,异议人(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异议人在长安银行的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保费用专户(账号XXXXXXXXXXXXXX2548)的冻结裁定,立即解封。
又查,2020年4月20日,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渭南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及审核人私章。2020年4月23日,渭南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制作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注册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XX小区,成立时间:1993-0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73266876X8,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比例(%)85%,主项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总承办二级。劳保费专户账号:XXXXXXXXXXXXXX2548,开户行:长安银行解放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劳保费专管员:**,核发时间:2020年4月23日,渭南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在核发单位栏加盖印章予以确认。该《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使用说明载明1、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是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拨付劳保费用的重要凭证。企业未持《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各级统筹机构不得办理劳保费拨付业务。
再查,2018年6月12日,渭南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向案涉账户XXXXXXXXXXXXXX2548转款1046100元,附言:劳保返还。2020年3月17日,案涉账户转入40000元,备注:劳保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开立的劳保费用专户(账户:XXXXXXXXXXXXXX2548)人民法院能否依法采取冻结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 法〔2000〕19号),主要内容为:近一个时期,少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勾)与其它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特通知如下: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本院认为,上述通知系针对社会保险基金,人民法院不得作为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财产予以执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陕建发〔2016〕290号)《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指定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一管理、统一定额记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退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第四条规定: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三条规定:劳保费用拨付项目:为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工程项目返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统筹机构返还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的劳保费用……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专项支付项目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规定……
结合本案,本院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涉XXXXXXXXXXXXXX2548账户虽系异议人在长安银行开立的劳保费用专户,且该账户系渭南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但根据《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二十条规定,该账户资金是否单纯系社会保险基金,异议人(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无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依法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案涉账户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妥。现异议人(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异议人在长安银行的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保费用专户(账号XXXXXXXXXXXXXX2548)的冻结裁定,立即解封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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