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德润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84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07813Y。
法定代表人:王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账户为01×××79的存款4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本人所有的位于宜城市五条路(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鄢城字第××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账户为01×××79的存款47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宜城市五条路(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鄢城字第××号)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明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