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新大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渭南市新大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02执25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系渭南煤矿专用设备厂下岗职工。
被执行人渭南市新大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陕05民终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新大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7600元及案件受理费990元、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新大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新大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渭南市新大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执行回案款48590元,并已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下余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102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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