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新大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新大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渭南市新大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03民初239号
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渭南市新大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新大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牛建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