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737号
原告:西安索途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丹妮,女,汉族,1997年5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浩,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西安索途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西安索途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索途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雪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马旭彤
书 记 员 廉佳佳
打印:扈艳红校对:廉佳佳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