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1民初1301号
原告: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750200167M。
法定代表人:田浩,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丽,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舒东,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02。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7.45元(已减半),由原告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 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恒
书 记 员 吴捷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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