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渭南市港口抽黄工程管理中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2执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田浩,总经理。
被执行人:渭南市港口抽黄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潼关县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杨维平,主任。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以(2021)陕0522执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渭南市港口抽黄工程管理中心银行账户xxxxx,现因渭南市港口抽黄工程管理中心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渭南市港口抽黄工程管理中心银行账户xxxxx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