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澄城县水务局,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002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晓星,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晨,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志英,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志楠,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城县水务局,住所地:XX城县宝塔路东段水务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XX城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1394513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富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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