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002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晓星,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晨,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志英,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志楠,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城县水务局,住所地:XX城县宝塔路东段水务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XX城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1394513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富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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