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

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执恢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驾校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慧,女,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56号院1号楼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612601197811210324,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艺术中心F区1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847694344。
法定代表人:安世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延仲裁字第287号裁决书,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被执行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现查明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向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2月1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存款457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对付457000元。
5、向被执行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通报了案件的执行经过、财产调查情况和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对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经与申请执行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首次及本次执行程序,共执行到位货款1477000元,在缴纳案件执行费18893元后,共向申请执行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对付1458107元。未执行到位货款191222.5元、仲裁费2994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等文书,并对其限制消费。向申请执行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通报了案件执行经过,现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6执恢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宝庆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高明照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孟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