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执291号执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环保大厦,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5811140013。
被执行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艺术中心F区1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847694344。
法定代表人:安世伟,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世伟,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林凯唐缘小区4号楼2单元8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302101618。
被执行人:白燕燕,女,1978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林凯唐缘小区4号楼2单元8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807140321。
被执行人:黄龙县龙成尚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石堡镇城东社区县中医院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1MA6YKHNK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西街村141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21019161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延仲裁字第127号裁决书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五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和续封。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多次磋商履行方案,现已基本达成和解框架协议,具体方案需要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执2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宝庆
审判员 韩永虎
审判员 高明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