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黄龙县龙城尚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78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黄龙县龙城尚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2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黄龙县龙城尚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20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函为***的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07月01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延安仲裁委员会提请的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33200000元,期限一年(具体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不动产,期限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三、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99.67%的股权,期限两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四、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黄龙县龙城尚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85.11%的股权期限两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五、查封被申请人黄龙县龙城尚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龙县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杰
书    记    员      张  蕊
 
202006121958111461260XXXX8111400131982101914161260XXXX21019161197807144280161060XXXX807140321XXXXXXXXXXXXXX4344197302104280161060XXXX3021016182020070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