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40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
被执行人:延安林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电信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9414448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艺术中心F区1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84769434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延安林泰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6791元,执行费77400元。2022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40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