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02执恢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艺术中心F区1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8476943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3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人5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36229.5元,执行费52400元。2024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602执恢50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