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

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财保23

 

申请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20191125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1921468.9元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者等额的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函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122延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延安仲裁委员会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函作为保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延安基安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1468.9期限为(具体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申请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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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