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6321号
原告:XXX,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XXX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