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324民初1436号

原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路**天彩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吓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煜斐,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亿城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亿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煜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亿城公司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代付的劳务费42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2017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将扶风县辖区的部分天然气用户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后被告找来郭某某施工,因被告欠付郭某某劳务费被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做出(2019)陕032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由被告***支付郭某某劳务费4280元,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为被告代付了该笔劳务费,故原告现行使追偿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陕西亿城公司承包了扶风县辖区内部分天然气用户安装工程。2017年2月18日,原告陕西亿城公司与被告***协商了劳务分包事宜,被告***在双方之间的《天然气利用工程施工安全合同》乙方栏署名。此后,被告***具体负责实施了美阳村乡镇气化工程、盛源宾馆等处的天然气施工任务。期间,郭某某跟随被告***施工,就下欠劳务费,被告***向郭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2017年11月2日***下欠郭某某工资4280元,欠款人***,”。2019年8月8日,郭某某将原告及被告***诉至本院,要求支付下欠的劳务费4280元。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做出(2019)陕032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某某劳务费4280元,原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原告与郭某某达成了《代付款协议书》,并代为履行。2020年3月12日,本院做出(2020)陕0324执12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2020年6月22日,原告陕西亿城公司诉讼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代付的劳务费4280元,并承担诉讼费。

上述事实,(2019)陕032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324执129号执行裁定书、《代付款协议书》、郭某某收款收据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予以佐证。被告***自愿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对以上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做出的(2019)陕032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支付郭某某劳务费4280元,原告陕西亿城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陕西亿城公司依据该判决书为被告***代付劳务费,该代付劳务费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陕西亿城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代付的劳务费4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转云

人民陪审员  杨宗让

人民陪审员  费治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龙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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