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03民初22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女,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系原告***之妻。
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市(经开区X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宏,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慧,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琳萍,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凌
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
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