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再24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红妮,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云,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迎宾大道空巷国际商务中心BDEF栋E区3层10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妮,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光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三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陕01民申28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武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根据三秦公司单方出具的竣工图,认定施工总工程量为260.5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且双方一直未进行正式决算,即便根据实际施工工程量243米计算,光武公司目前已支付的费用已超过应向三秦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并未查明案件事实。光武公司提交的其与监理公司共同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报告》、《验收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可以证实,该定向钻工程实际总长度为243米。且截止2017年1月24日,光武公司向三秦公司陆续付款2430500元,有转账记录和收款收据为证。2、一审法院未有效送达即公告,程序错误,严重侵害光武公司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邮寄时的收件人联系电话,与光武公司工商信息公开的电话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留的电话号码均不符,上述两个电话号码均是可以联系上光武公司的,且光武公司一直在邮寄时的地址办公,一审法院在使用错误的联系方式送达失败后,即公告送达,程序违法。请求:1、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2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或依法改判光武公司无需再向三秦公司支付工程款;2、判决一审诉讼费由三秦公司承担。
三秦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2、一审认定260.5米的事实正确。3、关于已付款数额双方没有进行确定,付款数额存在问题。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中光武公司提供了新证据《竣工图》,该图记载“西边第一钻定向钻施工DN1500(含保温层)L=128米,东边第二钻定向钻施工DN1500(含保温层)L=115米”,与原审判决认定施工量260.5米不一致。光武公司主张其已付款16笔共计2430500元,并提交相关票据。三秦公司认可收到光武公司已付款项共计209万元,与原审认定光武公司已付工程款187万元不相符。三秦公司对2012年1月8日600元、2012年1月12日17000元、2012年1月10日15000元、2012年1月20日7900元、2015年2月15日100000元不认可,对2011年12月23日100000元与2011年12月26日100000元认为同一笔款,对2014年1月28日两个100000元亦认为属于同一笔款。因双方对施工量、已付款均存在争议,对此应做进一步审查。综上,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齐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焦菲
书记员付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