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申28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云,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48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陈媛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