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948-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煜,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民记,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1615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执行回的案款35万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中,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民申2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该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12执9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王峥伟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柏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