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402执1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宋路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董孝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共欠原告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万元,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万元,2016年2月7日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0万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现申请执行人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1450元。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402执1242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杨养荣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