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至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24民初2188号
原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北路14号奥林匹克大厦A座1幢13B室。
法定代表人: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至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北泉巷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周至县。
原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光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630元,由原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