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明珠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潼关县金陡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潼执字第0002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以下简称金陡宾馆)。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潼关县明珠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潼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潼劳仲裁字(2014)02号裁决书,被执行人金陡宾馆应给付***经济补偿金15759.96元。2014年6月24日本院向金陡宾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金陡宾馆拒不自觉履行。2014年7月2日,第三人潼关县明珠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义将金陡宾馆发包他人。2014年9月3日本院依法追加明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扣划了明珠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行中的存款16353元。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潼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潼劳仲裁字(2014)0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