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明珠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潼关县金陡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潼执字第000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潼关县东小区。
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潼关县明珠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潼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潼劳仲裁字(2014)07号裁决书,被执行人金陡宾馆应给付***经济补偿金14400元。2015年2月6日本院向金陡宾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金陡宾馆拒不自觉履行。2014年7月2日,第三人潼关县明珠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义将金陡宾馆发包他人。2015年3月30日本院依法追加明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扣划了明珠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行中的存款14510元。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潼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潼劳仲裁字(2014)0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侯勇
代理审判员党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